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7)苏03民终8606号
上诉人徐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科技园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徐州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睢宁县法院(2017)苏0324民初5138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经审查,上诉人徐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科技园有限公司系于2017年11月3日收到一审法院向其送达的民事判决,其于2017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起上诉之时已经超过法定的上诉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于上诉人徐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科技园有限公司的上诉,本院不予受理。徐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科技园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诉讼费13910元,本院予以退回。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宏审判员***审判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