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

徐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南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24财保373号
申请人:徐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013648039XJ,住所地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电子信息产业创业路29号。
法定代表人:仲跻恒,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贵龙,江苏昭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良,江苏昭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南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91703820312H,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口路111号2幢A301。
法定代表人:周兴道,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徐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南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368596.09元,或查封同等价值其他财产。并已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徐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南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368596.09元(财产线索: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区支行,账号为3208010051010000022456),冻结期限为一年;或查封同等价值其他财产。如需续行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在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朱洪鹏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周秀
书记员卢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