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鑫隆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徐州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0109民初1141号之一 原告:******鑫隆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米东区米东中路东四巷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天山区红山路26号时代广场小区1栋26层C座C-26C。 负责人:***,该分公司经理。 被告:徐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电子信息产业创业路29号。 法定代表人:仲跻恒,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鑫隆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州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徐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日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其需与二被告庭外协议为由,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鑫隆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371.14元,因原告申请变更降低诉讼请求,应收案件受理费为404.6元,又因案件撤诉,减半收取202.3元由原告负担,由本院退还原告10,168.84元。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候金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