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8)津0113民初118号
原告天津卓诚翮昕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江市新海飞钢构净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日立案。原告天津卓诚翮昕实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卓诚翮昕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2元,减半收取计2151元,由原告天津卓诚翮昕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张文彬
书 记 员 杨国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