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景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中景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荆州市藻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603执5296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中景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柯桥金昌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741027104J。

法定代表人:陆百生。

被执行人荆州市藻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南湖路**亚太商务大酒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000083833103N。

法定代表人:龚荣华。

申请执行人浙江中景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荆州市藻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603民初4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中景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荆州市藻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浙江中景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设计费624664元并支付违约金(100000元本金自2017年3月31日起、324664元本金自2018年8月1日起、200000元本金自2020年1月8日起,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计算标准2019年8月19日及之前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的1.3倍,2019年8月20日及之后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负担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申请费合计900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10月17日向被执行人荆州市藻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荆州市藻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荆州市藻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荆州市藻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委托被执行人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情况进行调查。现本院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荆州市藻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荆州市沙市区南湖路权证号为鄂(2018)荆州市不动产权第0042366号的不动产。暂未发现被执行人荆州市藻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荆州市藻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荆州市藻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龚荣华作出司法拘留的决定,并请求公安机关协助查控。同时已对被执行人荆州市藻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中景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603执529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审判长 俞 翔

审判员 王炳江

审判员 章亚伟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钱水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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