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8民初19681号之二
原告:浙江中景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柯桥街道金昌大厦13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巴安燊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北青公路8228号三区8号3幢1层F区188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塘路66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浙江中景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巴安燊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审理中,本院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故本案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