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8民初19681号之一
原告:浙江中景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柯桥街道金昌大厦13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巴安燊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北青公路8228号三区8号3幢1层F区188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塘路66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浙江中景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巴安燊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2022年12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浙江中景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上海巴安燊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因案情复杂,本案依法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于2023年4月25日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浙江中景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上海巴安燊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原告浙江中景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浙江中景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处分自身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中景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941.60元,减半收取计2,970.80元,保全费2,020元,由浙江中景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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