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8民初19679号
申请人:浙江中景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柯桥街道**大道13楼。
被申请人:上海巴安燊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北青公路8228号三区8号3幢1层F区188室。
浙江中景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巴安燊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浙江中景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巴安燊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16,7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巴安燊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6,7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徐 佳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