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304民初24588号之一
原告:常州市伟华宾馆用品厂,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龙虎塘新龙商城210、211-2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732260094X。
投资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日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图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创建(深圳)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深圳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侨****运阁办公楼603-6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69284152K。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娟,广东迈***事务所律师。
原告常州市伟华宾馆用品厂与被告**创建(深圳)集团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7日立案。原告常州市伟华宾馆用品厂于2022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常州市伟华宾馆用品厂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州市伟华宾馆用品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4537.73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常州市伟华宾馆用品厂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