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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润沫商贸有限公司、某某创建(深圳)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304民初31790号之二 本院于2022年11月15日对原告常州润沫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创建(深圳)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作出的(2022)粤0304民初3179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 裁定书中第2页第三段“本案受理费8623.60元(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本院按规定实际收取4311.80元,由原告负担。”应补正为“本案受理费8623.60元(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本院按规定实际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马    翼 二〇二三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