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腾创建(深圳)集团有限公司

梧州市固力混凝土有限公司、某某创建(深圳)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406民初1308号 原告:梧州市固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梧州市长洲区长洲镇泗洲村第11小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400330673099G。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娟,北京恒都(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恒都(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创建(深圳)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深圳市海 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侨****运阁办公楼603-6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69284152K。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梧州市固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创建(深圳)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7日立案,原告梧州市固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梧州市固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为由,自愿撤回本案起诉,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梧州市固力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44元(原告已预交法院),由原告梧州市固力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