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腾创建(深圳)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桂0503民初4595号 原告:***,男,1989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桂三力(北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武宣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齐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齐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博白县。 被告:海腾创建(深圳)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接到侨香三道鸿运阁办公楼603-6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69284152K。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海腾创建(深圳)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腾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8月18日、10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海腾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挖掘机械工程费用73400元及逾期利息400元(利息计算:以734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自2022年5月1日暂计至2022年6月22日。以后另计至清偿之日)。2.被告海腾公司承担连带连带清偿责任。事实和理由:两被告因承包位于北海市银海区××道恒大御景半岛管网及道路施工工程需要租赁使用原告的挖掘机。2021年10月1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确认欠到原告机械使用费73400元;2021年12月3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再次确认欠到原告机械使用费73400元,并承诺2022年4月30日前付清。但时至今日,被告未向原告支付任何款项。被告***与海腾公司签订《建筑工程项目专业分包协议》,承接北海市恒大御景半岛影城东侧红线内道路规划调整工程的施工,被告***和***两人签订了合作协议,两人共同对承接的项目进行施工管理。由于***主张对外是以海腾公司的名义开展工作,且该公司的履行能力强于二被告,亦从挂靠行为中获利,应与二被告共同承担连带责任。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其权益,愿判如所请。 被告***答辩称,2020年8月被告***与深圳市海腾公司签订了名为分包实为挂靠的协议,承接恒大御景半岛影永城东侧红线内道路规划调整工程,二被告两人签订了合作协议,两人共同对承接的项目进行施工和管理,对外也是以海腾公司名义开展工作,由于被挂靠人海腾公司履行能力强于***和***,且从挂靠行为中获利,应与二被告共同承担连带责任,现申请追加该公司为共同被告。因多重因素影响房地产市场低迷,虽经被告***多次讨要,但截止目前***仍未能取得该项目施工的工程款,导致无力支付挖掘机的费用,***并非有意恶意拖欠租金,在取得工程款后,会尽快将相应的费用支付给原告,请求法庭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答辩称,其于2021年10月13日写给原告的欠条非本人自愿写的,2021年10月,其有带原告去***家,让原告与***自己去协商,由***重新签订欠条,所以其写的欠条应该作废,一个款项不可能有两张欠条,其只是代理***管理工程,代理***写这个欠条,最后***再正式重新写借条,与其本人无关,其不应该承担责任,也是代理***签订这个协议,***现在也在欠其工资。 被告海腾公司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两被告租赁原告的挖掘机到位于北海市银海区××道恒大御景半岛管网及道路工程施工。完成工程后,原告与两被告进行结算,并由***于2021年10月13日出具《欠条》,确认***代***管理北海恒大御景半岛影城东侧红线内道路规划调整工程,于2020年7月29日至2021年3月12日止前***挖机机械费用费用欠款73400元整,欠***运输费40100元,合计:113500元。2021年10月30日,由***出具《欠条》,确认***于2020年7月29日至2021年3月12日止共计欠***挖机机械工程费用73400元,工程地点北海市银海区恒大御景半岛影城东侧红线内道路规划调整工程,于2022年4月30日前付清。事后,被告***、***均未履行付款义务。 另查明,***(甲方)与***(乙方)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合作经营项目位于北海市银海区××道北海恒大御景半岛,管网和道路施工工程,甲方负责工程资金,财务管理工作,乙方负责工程现场施工管理工作;利润分配盈余利润分配为甲方按每月10000元作为乙方工资,工程结束验收、结算后扣除甲方投资金额,盈余利润10%作为乙方现场管理的的利润。双方还约定了其他权利和义务等等。 还查明,2020年8月7日,北海南国天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甲方)与海腾公司(乙方)签订《北海恒大御景半岛影城东侧红线内道路规划调整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甲方将北海恒大御景半岛影城东侧红线内道路规划调整工程发包给乙方,工程内容:包含图纸施工区域内的沥青道路、机动车位、非机动车位、道路亮化、室外雨污管网等图纸包含的水电气设备设施,以及施工区域原始围墙、路面等障碍物破除等,以及配合甲方的零星工程,具体以甲方盖章确认的施工图纸及书面通知为准。乙方负责按甲方确认的施工图纸、相关设计变更通知及甲方工程师或甲方委托的现场监理工程师的指令进行施工;合同暂定总价为1994387.51元。合同还约定了其他内容。同月,海腾公司(管理方)与被告***(乙方)签订《建筑工程项目专业分包协议》,由***以海腾公司名义承包该工程,合同总金额(含税价,包含乙方代为采购材料)暂定为1994387.51元,最终金额以甲方核算为准。专业分包施工期间由***实行大包干施工等。 本院认为,原告与两被告口头约定,由原告提供挖掘机械完成工作,工作完成后再由被告按约定支付费用,双方劳务关系成立。鉴于两被告共同承包案涉工程,原告挖掘工作完成后,两被告分别出具《欠条》给原告,但仍应视为两被告的合伙债务。原告已经交付挖掘工作成果,两被告未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已经构成违约。原告主张被告***、***支付挖掘机械工程费用7340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抗辩称其只是代理***签订这个协议及欠条,且***已经重新立下欠条承认欠款的事实,***不应该承担责任。事实上,两被告签订的《合作协议》,约定明确,合作协议不单单是约定***按月领取工资,还约定有分红,符合合伙的性质,***的抗辩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与海腾公司签订《建筑工程项目专业分包协议》约定为大包干建设,且海腾公司未与原告形成合同关系,原告及被告均主张应由海腾公司对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欠条》中约定欠款于2022年4月30日前付清,两被告不支付费用,已经构成违约,对原告造成了利息损失,原告请求两被告以734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自2022年5月1日计算至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应共同支付原告***挖掘机械工程费用734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734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5月1日起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受理费823元,由被告***、***负担800元,原告负担2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判决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六十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