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韵之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华鑫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安徽韵之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802民初1348号
原告:安徽华鑫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庆市大桥经济园区桐安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冯胜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进元,安徽皖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明,安徽皖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安徽韵之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庆市迎江区绿地紫峰大厦B座11层01-21号。
法定代表人:丁君。
原告安徽华鑫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韵之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4日立案。原告安徽华鑫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华鑫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49元,减半收取计224.50元,由原告安徽华鑫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静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余妮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