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韵之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安徽韵之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802民初520号

原告:***,男,1979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焰,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韵之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绿地紫峰大厦A座21层2102、2103、2104室。

法定代表人:丁君,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安徽韵之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421元,减半收取1210.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菲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程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