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韵之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之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811民初3304号
原告:***,男,1968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凌,安徽恒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健,安徽恒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3月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室。
被告:***之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庆市迎江区。
法定代表人:丁君。
原告***与被告***、***之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未侵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24元,减半收取31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晓霖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纪江龙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