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神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山东神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保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1502民初7881号 原告:山东神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原山东神腾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昌东路星光城市广场凯旋大厦A塔24层2412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普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1年3月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被告: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29号七***大厦A座。 负责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国曜琴岛(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神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腾公司)与被告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神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保险赔偿金60万元;2、案件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作为投保人在被告处投保《平安团体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保险期间为2020年1月9日至2021年1月9日,团体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60万。2020年4月23日原告公司员工***意外死亡。后原告对***家属进行了赔偿,***家属同意将保险理赔权转让给原告。2021年4月1日,被告公司以***身故原因意外伤害依据不足为由拒赔。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求。 被告平安保险辩称:1.死者亲属的保险金请求权实质是对被保险人遗产的继承权,继承权虽然属于财产权的范畴,但是以当事人具有特定的身份关系为存在基础,与特定当事人的身份关系紧密相连,具有一定的专属性,权利主体处分继承权不能像处分其他财产权利一样享有完全自主的处分权,原告与被保险人之间签订的保险金转让协议应当被认定为无效,因此原告主体不适格,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起诉。2.公司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是其法定义务,该法定义务不得通过任何形式予以免除或者变相免除。原告为被保险人购买的商业性意外伤害保险不能代替工伤保险,不能免除其作为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义务。原告对被保险人家属的赔偿是原告作为用人单位,在本单位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应当承担的必要费用,不能作为转让60万保险金请求权的对价。3.案涉保险为团体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我司才予以赔付。原告主张***系意外事故死亡,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否则,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生前系原告神腾公司的员工。原告神腾公司(投保人)在被告处为***投保了《平安团体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保单号为:GP2185203966××××,保险期间为2020年1月9日0时起至2021年1月9日24时止,团体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60万。2020年4月23日,***在原告承包工程项目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被送往晋城大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2020年4月27日,原告神腾公司委托经理***(甲方)与乙方(继承人)***(***之妻)、***(***之父)、周淑美(***之女)、周**(***之子)、***(***之子)签订《协议书》:一、事故经过。***于2020年4月23日在为甲方承包工程项目工作过程中因身体不适,经抢救无效死亡。二、赔偿金额。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偿,人民币130万元,上述补偿包括***死亡所产生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有关的赔偿。医疗费、交通差旅费、尸体运输费,根据实际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据实承担。乙方指定的收款人为***。三、乙方承诺与保证。本协议签订后,***的继承人不得另行向甲方或其他任何单位主张任何权利,不得以任何理由提起劳动仲裁或诉讼,亦不得通过民事侵权或其他案由主张任何权利。本协议中乙方签名人员,确认具有签署本协议的权利,并代表***全部继承人、利害关系人同意履行本协议。四、乙方在收到款项后不得再就此事以任何理由,向甲方或施工总承包方(或合同方)提出任何赔偿项目或增加赔偿款金额,不得就此事向甲方及其所有公司为***(身份证号:37250119********)所投保的保险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且将该索赔权益转让给甲方及其所有公司;放弃向劳动部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工亡认定、工亡赔偿等所有的权利;放弃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否则承担违约责任。甲乙双方签字捺印。***之长女***代***签字,***作为周淑美、周**、***的监护人签字捺印。协议签订当日,神腾公司将赔偿款130万元支付到***名下账户,***为神腾公司出具收到条一份。 2020年8月18日,***与神腾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诉至本院,本院于2020年9月25日作出(2020)鲁1502民初99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的诉讼请求。***不服,上诉至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20)鲁15民终3888号民事调解书,民事调解书主文如下:一、***认可2020年4月27日山东神腾防腐工程有限公司经理***与***、***、周淑美、周**、***签订的赔偿协议有效;山东神腾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为***投保的保险利益同意归山东神腾防腐工程有限公司,由山东神腾防腐工程有限公司直接向保险公司主张理赔。无论山东神腾防腐工程有限公司通过同保险公司协商或者诉讼,所取得的保险理赔款归山东神腾防腐工程有限公司所有,并将理赔款直接支付至山东神腾防腐工程有限公司账户,山东神腾防腐工程有限公司收到理赔款后,于10个工作日内将实际所得理赔款(扣除山东神腾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为理赔所支付的诉讼费、保全费、代理费)的20%支付给***作为赔偿;山东神腾防腐工程有限公司有权自行决定同保险公司的调解(包括诉讼阶段)内容,包括保险赔偿金额、给付期限等;二、如山东神腾防腐工程有限公司未获得任何保险理赔,为理赔所支出的各项费用由山东神腾防腐工程有限公司自行承担,其他双方互不追究。 上述事实有平安团体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2020)鲁1502民初9968号民事判决书、(2020)鲁15民终3888号民事调解书、当事人**等证据在卷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神腾公司与被告平安保险签订的保险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亦不违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有效合同。关于意外伤害保险赔偿是否应予赔付。根据原告提交的***的病例及死亡火化证明,显示***死亡时有明显外伤,况且被告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的死亡系非意外事故引起的,应认定***死亡属于保险合同约定意外事故。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被告亦应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履行赔付保险金的责任。关于本案人身保险的保险金请求权能否转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田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三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受益人将与本次保险事故相对应的全部或者部分保险金请求权转让给受让人,当事人主张该转让行为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与支持,但根据合同性质、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除外。”对于人身保险的保险金请求权能否转让,应根据保险事故发生前后进行判断,保险事故发生前,受益权是依附于特定人身关系的期待权,不能随便转让;保险事故发生后,受益权就转化为保险金给付请求权,该权利与普通债权无本质区别。本案中,死者亲属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将保险金请求权转让给原告并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且保险合同也未约定不得转让。***的亲属已收到原告赔付款130万元。另本案受理前,***的父亲***与原告神腾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20)鲁15民终3888号民事调解书,***同意将保险金请求权转让给原告神腾公司。(2020)鲁15民终3888号民事调解书应当作为本案保险金请求权已合法转让给原告神腾公司的证据。综上所述,原告神腾公司诉求被告平安保险赔付保险金理赔款60万元,本院予以保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山东神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保险金600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00元,由被告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房 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