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82民初7367号
申请人:青岛即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鳌山卫镇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163948525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青岛灏阵霖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即墨市经济开发区辽河一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561179231E。
法定代表人:***,董事。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55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为此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青岛灏阵霖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5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青岛即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青岛市即墨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宗地号:J1-××6(2)-80,国有土地使用证号:即国用(1992)字第××号]。
本裁定立即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宫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