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82民初7367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青岛即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鳌山卫镇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163948525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青岛灏阵霖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即墨市经济开发区辽河一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561179231E。
法定代表人:***,董事。
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了(2020)鲁0282民初7367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本案审理中,青岛即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申请。
本院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青岛灏阵霖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5万元冻结或同等价值其他财产的查封、扣押。
二、解除对申请人青岛即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青岛市即墨区龙山街道后***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宗地号:J1-××6(2)-80,国有土地使用证号:即国用(1992)字第××号]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宫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