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豫0882民初2824号之二
原告天鹅铝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中亨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贝玉红、第三人张金龙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3日立案。原告天鹅铝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鹅铝业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天鹅铝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35元,保全费1270元,保险费450元,均由原告天鹅铝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席小玲
法官助理任东芳
书记员吴净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