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122民初6740号
原告:***,男,1981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丽娜,北京安理(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晴晴,北京安理(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58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现在河南省豫北监狱服刑。
被告:河南中亨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二七区南三环行云路清水湾假日酒店院内二楼2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14404093G。
法定代表人:张山修,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郑州佳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中牟县商都大道宝峰街西南角蓝爵世家小区院内办公楼2楼东侧202、2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22761652126L。
法定代表人:刘超,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河南中亨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郑州佳和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1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与本院受理的(2022)豫0122民初6862号原告刘伟与被告***、河南中亨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郑州佳和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系同一被告、诉讼标的系同一种类,事实存在关联性,可以合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2)豫0122民初6862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娄王记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马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