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中亨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河南中亨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郑州鑫盈置业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22财保261号
申请人:河南中亨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南三环行云路清水湾假日酒店院内二楼2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14404093G。
法定代表人:张山修,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艳秋,上海市海华永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静,上海市海华永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郑州鑫盈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牟县寿圣街与学苑路交汇处西南角鑫苑悦府售楼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22MA9F537Y5P。
法定代表人:李红征。
河南中亨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郑州鑫盈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0166670.86元(1.账号:95×××29,开户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经三路支行;2.账号:17×××96,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商都路支行;3.微信账号:×××;4.支付宝账号:10×××75)。河南中亨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河南中亨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郑州鑫盈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0166670.86元(1.账号:95×××29,开户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经三路支行;2.账号:17×××96,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商都路支行;3.微信账号:×××;4.支付宝账号:10×××75)。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河南中亨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王永红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王苑兵
书 记 员 马棚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