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205民初609号
原告:齐齐哈尔市方大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水师营满族镇中小企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02711092765X。
法定代表人:翟晓莉,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世英,黑龙江法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中亨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南三环行云路清水湾假日酒店院内二楼220号。
法定代表人:张山修,职务董事长。
被告:***,女,196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河南中亨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水岸小镇、金色港湾项目代表人,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
原告齐齐哈尔市方大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中亨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立案。原告齐齐哈尔市方大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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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齐齐哈尔市方大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杨光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