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21民初577号
原告:合肥丰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吴山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581546529U。
法定代表人:张永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庆阳,长丰县双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徽永大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岗集镇合淮路与兴业大道交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7568477549。
法定代表人:李杰,总经理。
被告:***,男,1963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被告:安徽诚瑞尔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丰县岗集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3367335822。
法定代表人:丁汝炳,总经理。
原告合肥丰强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永大建筑有限公司、***、安徽诚瑞尔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原告合肥丰强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丰强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丰强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101元,减半收取2550.5元,由原告合肥丰强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程 燕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卞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