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永大建筑有限公司

合肥丰强建材有限公司与安徽永大建筑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21民初577号

原告:合肥丰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吴山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581546529U。

法定代表人:张永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庆阳,长丰县双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徽永大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岗集镇合淮路与兴业大道交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7568477549。

法定代表人:李杰,总经理。

被告:***,男,1963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被告:安徽诚瑞尔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丰县岗集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3367335822。

法定代表人:丁汝炳,总经理。

原告合肥丰强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永大建筑有限公司、***、安徽诚瑞尔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原告合肥丰强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丰强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丰强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101元,减半收取2550.5元,由原告合肥丰强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程 燕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卞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