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渝0106执保1896号
申请人:重庆焯铖建筑设备租赁中心,住所地重庆市正阳工业园区园区路百家河标准化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MA5YNELH3Y。
法定代表人:曾美容,职务不详。
被申请人:重庆公用事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鱼洞江洲路**水利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5520011165。
法定代表人:蔡延贤,职务不详。
被申请人:***,男,1971年3月27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北碚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重庆焯铖建筑设备租赁中心与被申请人重庆公用事业置业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重庆焯铖建筑设备租赁中心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采取诉中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重庆公用事业置业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保全,并由利宝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进行担保。本院审理后,作出了(2020)渝0106民初21678号民事裁定书,准予对被申请人重庆公用事业置业有限公司、***价值
86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第二百四十三、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重庆公用事业置业有限公司、***价值86万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4820元,由申请人重庆焯铖建筑设备租赁中心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渝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赵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