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公用事业置业有限公司

青岛某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重庆公用事业置业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03财保177号
申请人:青岛***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观颐,董事长。
被申请人:重庆公用事业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廷贤。
被申请人:贵州聚银投资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国强。
被申请人:遵义大威飞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飞。
被申请人:遵义市晓宇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万泉。
被申请人:蔡辉。
被申请人:***。
申请人青岛***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重庆公用事业置业有限公司、贵州聚银投资置业有限公司、遵义大威飞商贸有限公司、遵义市晓宇商贸有限公司、蔡辉、***银行存款9500万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并提交大家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青岛***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重庆公用事业置业有限公司、贵州聚银投资置业有限公司、遵义大威飞商贸有限公司、遵义市晓宇商贸有限公司、蔡辉、***银行存款9500万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白洁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薛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