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83民初8959号
申请人:泰州市心驰绳网带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河失镇河头居委会(城黄西路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3MA1YRTBG7N。
法定代表人:刘东辉,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军,泰兴市延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江苏澳瑞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郭村工业园区嘶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0682969221P。
法定代表人:葛正东,经理。
申请人泰州市心驰绳网带制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澳瑞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500000元或查封等值财产。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由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澳瑞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0000元或查封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丁新春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陶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