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83民初8959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泰州市心驰绳网带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河失镇河头居委会(城黄西路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3MA1YRTBG7N。
法定代表人:刘东辉,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军,泰兴市延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o
被申请人:江苏澳瑞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郭村工业园区嘶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0682969221P。
法定代表人:葛正东,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日江,系公司员工。
原告泰州市心驰绳网带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澳瑞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11月4日作出的(2021)苏1283民初8959号财产保全裁定书,现因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澳瑞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开户行为江都农村商业银行、账号为3210880271010000143037的5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丁新春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陶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