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澳瑞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泰州市心驰绳网带制造有限公司、江苏澳瑞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83民初8959号之二
原告:泰州市心驰绳网带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河失镇河头居委会(城黄西路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3MA1YRTBG7N。
法定代表人:刘东辉,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军,泰兴市延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澳瑞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郭村工业园区嘶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0682969221P。
法定代表人:葛正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日江,系公司员工。
原告泰州市心驰绳网带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澳瑞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泰州市心驰绳网带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440元,保全费3020元,合计17460元,由原告负担(已付)。
审判员  丁新春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陶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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