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白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4675南京卓盛建材有限公司与句容市白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1183民初4675号
原告:南京卓盛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集庆门大街268号1栋2017室。
法定代表人:刘自良,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正林,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句容市白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白兔镇风塘工业园区18号。
法定代表人:朱木平,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南京卓盛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句容市白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原告南京卓盛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京卓盛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0元,减半收取计185元,由南京卓盛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颜 盛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万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