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白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江苏白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13民初9391号 申请人:***,男,汉族,1964年9月26日生,住无锡市锡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雅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白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凤塘工业园区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367010065XY。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金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巫万财,男。 被申请人:无锡市北塘益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中南路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681124518A。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宽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宽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苏白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无锡市北塘益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3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白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无锡市北塘益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40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了保函担保。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有利于案件的审理、执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江苏白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无锡市北塘益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4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费5000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华 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