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13民初9391号
申请人:***,男,汉族,1964年9月26日生,住无锡市锡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雅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白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凤塘工业园区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367010065XY。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金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巫万财,男。
被申请人:无锡市北塘益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中南路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681124518A。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宽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宽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苏白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无锡市北塘益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3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白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无锡市北塘益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40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了保函担保。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有利于案件的审理、执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江苏白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无锡市北塘益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4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费5000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华 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