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白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江苏白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13民初13130号 申请人:***,男,汉族,1964年9月26日生,住无锡市锡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雅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珂馨,江苏雅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白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凤塘工业园区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367010065XY。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无锡市北塘益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中南路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681124518A。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苏白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无锡市北塘益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白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无锡市北塘益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40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了保函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有利于案件的审理、执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江苏白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无锡市北塘益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4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保全费500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