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0223民初409号
原告:***,男,1979年10月20日出生,土族,住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粮农。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世珍,青海界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女,197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大通县,居民。
被告:西宁盛泰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付家寨付东路。
法定代表人:杨长安,系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西宁盛泰园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案件判决宣告前自愿提出的,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98元,减半收取计1249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黄雅洁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马晓凡
书 记 员 赵万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