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盛安安全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北盛安消防安全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682民初3769号之一
原告:**,男,1973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冰,河北归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盛安消防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乐市无繁线乐家快捷酒店南30米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69807022Y。
法定代表人:樊志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河北盛安消防安全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贾海永
人民陪审员  苏瑞爽
人民陪审员  张 晶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韩祖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