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鸿图电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921民初1680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金塔县金塔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 被告:辽***电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辽***电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27日立案。***于2023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9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