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921民初1680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金塔县金塔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
被告:辽***电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辽***电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27日立案。***于2023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9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