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鼎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南京海某某视数字技术有限公司、江苏鼎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903民初557号
申请人:南京海**视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苏源大道19号九龙湖国际企业总部园A1座十、十一楼(江宁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郑一波,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江苏鼎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学富镇开创路3号。
法定代表人:王书浩,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1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
申请人南京海**视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鼎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南京海**视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鼎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192013.77元,或查封被申请人等额的其他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南京海**视数字技术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不违反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鼎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192013.77元,或者查封等额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南京海**视数字技术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姚德祥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周菁菁
书 记 员 吴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