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瑞安市华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湖州市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浙0381民初2121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瑞安市华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州市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瑞安市华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瑞安市华泰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瑞安市华泰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1831元,减半收取5915.5元,由原告瑞安市华泰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赵章瑜
代书记员 胡夏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