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湖州市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703民初3087号
原告:**,男,汉族,1981年11月5日出生,住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
委托代理人:姜苏婕、陈宏彬,浙江广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州市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丽阳商务大厦1708室。
法定代表人:李慷,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杰、陆皋峰,浙江南太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湖州市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8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湖州市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自愿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湖州市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4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884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荆笑言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 黄斯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