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姚市钧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余姚市钧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甬余民初字第4510号
原告:唐烨琪。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黎明,余姚市阳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余姚市钧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兰江街道谭家岭村。
法定代表人:胡志钧,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戚建芬,余姚市江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万安,余姚市江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烨琪与被告余姚市钧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唐烨琪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唐烨琪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烨琪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唐烨琪负担。
审判员  朱章程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周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