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精锐环境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宁波市镇海开天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宁波精锐环境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浙0211执893号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镇海开天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组织机构代码554527613,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庄市街道中官西路777号创e慧谷4号(1-2)(2-2)(3-2)(4-2)。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宁波精锐环境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7651403,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华楼街8号1604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9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海曙区
被执行人:应丛芳,女,***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海曙区
(2018)浙0211执893号宁波市镇海开天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与宁波精锐环境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应丛芳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浙0211民初170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宁波市镇海开天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05月0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宁波精锐环境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应丛芳返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977760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2121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8年05月07日向被执行人宁波精锐环境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应丛芳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宁波精锐环境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应丛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宁波精锐环境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应丛芳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宁波精锐环境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应丛芳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现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被执行人***、应丛芳名下位于宁波市海曙区丹凤三村78号108室房地产,本院轮候查封,因存在抵押权,且非首封,本院不能处置。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宁波精锐环境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应丛芳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宁波精锐环境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应丛芳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宁波精锐环境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应丛芳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宁波市镇海开天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宁波精锐环境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应丛芳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浙0211执89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佳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