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212执296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宁波市。
被执行人:***,男,1969年4月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宁波市海曙区。
被执行人:***,男,1989年7月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宁波市海曙区。
被执行人:应丛芳,女,1973年6月12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宁波市海曙区。
被执行人:宁波精锐环境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67765140-3)。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甬江街道压赛堰自然村。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应丛芳、宁波精锐环境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本金及利息共计308170元。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陈钧
审判员郭勇
审判员陈煜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童宁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