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龙轩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江西省合圣建材有限公司与江西龙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赣0823民初702号
原告:江西省合圣建材有限公司。
被告:江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省合圣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双方庭外已和解,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省合圣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5329元,减半收取为2664.5元,由原告江西省合圣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肖卫云
人民陪审员  邹水根
人民陪审员  谢建平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谢芬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