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赣0802民初841号
原告(反诉被告):江西德志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解放西路49号明珠广场商务办公楼1112号(第1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4MA35FNAG6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程,江西博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博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江西龙轩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井冈山大道航盛铂金领域B座19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2568657291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贝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江西德志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江西龙轩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5日立案。本诉原告江西德志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反诉原告江西龙轩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分别于2022年4月22日、2022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诉原告江西德志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反诉原告江西龙轩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本诉原告江西德志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江西龙轩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本诉原告已预缴),由本诉原告江西德志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反诉原告已预缴),由反诉原告江西龙轩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