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赣0802民初547号之一
原告:江西航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航盛大厦A座公寓20-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3MA361NEW7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文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文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女,1979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
被告:江西**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井冈山大道航盛铂金领域B座19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2568657291X。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江西航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3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西航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36元,减半收取计1,518元,财产保全费1,204元,合计2,722元,由原告江西航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刘 丽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