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0104执491号
申请执行人:***定坤测绘有限公司,住所地***高新区。
被执行人:河北金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桥西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定坤测绘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北金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冀0104民初19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债权为工程款182476.5元及违约金、案件受理费4158元、公告费56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并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了查询,查询工作如下:
1、对被执行人名下进行网络系统查询后被执行人名下无金融理财产品、无股息红利等财产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或尚不具备处置条件,无银行存款或存款已被在先冻结。
2、经传统查控被执行人名下没有土地等登记信息,或尚不具备处置条件。房产轮候查封,暂不具备处置条件。
3、经传唤被执行人不能够按时到庭说明情况、申报财产,另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效财产线索。
综上所述系本案全部执行过程。本案执行标的为工程款182476.5元及违约金、案件受理费4158元、公告费560元,实际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约谈申请执行人后同意本院依职权制作失信决定书、限制高消费令,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布限制高消费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试行)》的规定,裁定如下:
***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冀0104民初190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执行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执行员 韩战平
执行员 杨海军
执行员 张延炜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周一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