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定坤勘测设计有限公司

河北定坤勘测设计有限公司(原某某定坤测绘有限公司)、天津某某和骏小站文旅娱乐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津0112民初9687号 原告:河北定坤勘测设计有限公司(原***定坤测绘有限公司),住所地***高新区珠江大道313号方亿科技园C区3-3-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8571337133G。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君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君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和骏小站文旅娱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小站镇葛万北路与津歧路交口润淼佳苑创意中心40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MA06K5WU45。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北定坤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定坤公司”)与被告天津**和骏小站文旅娱乐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网络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定坤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在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定坤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立即返还原告保证金20000元,并以此为基数自2021年3月8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全国银行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贷款报价利率上调30%计算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暂计至2022年7月1日的利息为1300.06元,以上合计21300.6元2、本案诉讼费用等各项费用均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2月被告发布2021-2022年度华北区域(天津市、河北省)基坑位移及沉降观测战略建设项目的招标公告,原告作为适合的单位参与被告的招投标,并依照被告的要求缴纳了20000元招标保证金。根据被告发布的公告,若未中标,则在开标后15日内退还缴纳的保证金。被告于2021年2月20日开标后,原告未中标,被告应在2021年3月7日前退还原告的保证金,但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均不予退还,原告无奈,特诉至贵院,***依法早日裁判,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 **公司辩称,对保证金数额及目前没有退还定坤公司事实没有异议,诉请中利息起算时间及利息标准有异议,利息因为无法查询中标通知书发出时间所以无法计算起算时间。利息不同意按照原告主张的LPR上调30%。现因资金困难无法退还。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由于**公司对定坤公司主张的事实和诉讼请求均认可,亦同意返还案涉标的保证金,本案系双方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无争议,本院予以确认。**公司抗辩因资金不足无法退还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关于定坤公司主张的利息问题,按照**公司制定的询价表中记载开标时间为2021年2月20日14时,**公司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15日内退还定坤公司缴纳的投标保证金,因定坤公司未中标,且中标通知书应系**公司发出,现**公司主张无法确定中标通知书发出时间及无法就该时间举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结合实践活动本院酌情考虑**公司在开标后3天内发出中标通知书为合理时间,故2021年3月11日起**公司存在未按询价表中约定的期限退还定坤公司投标保证金的违约行为对定坤公司造成了占用该保证金的资金损失,应承担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1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全国银行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贷款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暂计至2022年7月1日1007.95元。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天津**和骏小站文旅娱乐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内退还河北定坤勘测设计有限公司投标保证金20000元、2021年3月11日至2022年7月1日利息逾期退款利息1007.95元,以上共计21007.95元。 二、天津**和骏小站文旅娱乐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河北定坤勘测设计有限公司自2022年7月2日至实际退还完毕全部投标保证金之日止的违约金(以2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全国银行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贷款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河北定坤勘测设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天津**和骏小站文旅娱乐发展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3元,减半收取计166.5元,由天津**和骏小站文旅娱乐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元 东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八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