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1民初3642号
原告:重庆市大足区人和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办事处五星大道环保局旧城改造F幢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203820017T。
法定代表人:杨四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宇烽,重庆伦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东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办事处东北环路质检站集资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0542649767。
法定代表人:柏用彬,董事长。
在审理重庆市大足区人和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东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受理后,于2021年5月24日向原告重庆市大足区人和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送达了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后,原告重庆市大足区人和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市大足区人和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王锋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法官助理 杨飞
书 记 员 李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