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泓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大足区人和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渝0111民初7493号
原告:重庆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6635625817),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鲤鱼池上村44号5幢29-8。
法定代表人:黄小兵。经理。
被告:重庆市大足区人和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203820017T),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办事处五星大道环保局旧城改造F幢门市。
法定代表人:杨四海,经理。
原告重庆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大足区人和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重庆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周学均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 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