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1民初7579号
原告:重庆市大足区兴飞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冉家店村5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331689068J。
法定代表人:陈兴富,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军,重庆舟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琴,重庆舟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泓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办事处五星大道环保局旧城改造F幢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203820017T。
法定代表人:杨四海,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在审理重庆市大足区兴飞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泓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大足区兴飞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大足区兴飞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35.1元,减半收取1017.55元,保全费914.4元,计1931.95元,由原告重庆市大足区兴飞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彭文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徐世其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