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泓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重庆大足人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大足区xx镇xx社区第十居民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渝01民终1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81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大足人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xx街道办事处xx大道xxF幢门市。
法定代表人:杨飞,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重庆市大足区xx镇xx社区第十居民组,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xx镇。
负责人:李朝敏,该居民组组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大足人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重庆市大足区龙水镇平桥社区第十居民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2017)渝0111民初60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17年12月7日向上诉人***送达了诉讼费交纳通知,告知其在收到该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收到该通知后,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玥
审 判 员  陈劲松
代理审判员  周盛春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杨红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