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世纪光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哈尔滨世纪光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黑龙江省智翔贝尔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黑0103执461号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世纪光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南通大街258号1109室。
法定代表人:曹延冰,男,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智翔贝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萨尔图区玮七路12号东安市场B号公寓1110室。
法定代表人:李子峰,男,职务总经理。
本院依据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黑0103民563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哈尔滨世纪光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黑龙江省智翔贝尔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229880.00元。
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黑龙江省智翔贝尔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分别于2019年1月16日、2019年6月28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对被执行人黑龙江省智翔贝尔科技有限公司工商登记及所有的存款、车辆及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黑龙江省智翔贝尔科技有限公司无有价证券。2019年7月3日对被执行人黑龙江省智翔贝尔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子峰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已于2019年6月28日将被执行人黑龙江省智翔贝尔科技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黑龙江省智翔贝尔科技有限公司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评议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通知申请执行人哈尔滨世纪光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哈尔滨世纪光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不能提供其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9)黑0103执46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兆松
审判员 :张国权
审判员 :周海峰
二〇一九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 孙 琳